受职业病困扰的劳动者不该被法律拒之门外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刘婷婷 
 

一个患尘肺病的老人,多年来申请工伤屡屡被拒,如今终于等到了司法伸出来的有力援手。

据报道,74岁的易成勋,早年在当地煤矿挖了112个月的煤。20182月,易成勋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三期”。20183月开始,易成勋向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荣昌人社局认为易成勋所申请的用人单位股份制改革后,主体已消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之后,易成勋与荣昌人社局打了多场官司,今年5月,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中止诉讼,并建议易成勋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

虽说从法律上讲,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都应当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但具体到现实中,劳动者想要申请工伤认定并非易事。翻看近年来的报道,因为种种“奇葩”原因申请被拒的事例并不少。尽管易成勋有在当地长田坎煤矿工作多年的经历,且被确诊为尘肺病,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充分,可没有料到的是,一句“主体已消亡”,便将劳动者维权的道路堵死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在这起事件中,尽管长田坎煤矿进行股份制改革,随后又发生了公司名称的变更,但承继单位理应依法“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值得点赞的是,法院在当事人求助乏力之时,提供了8万元的司法救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通常来说,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也包括一些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等,但是该意见也留下了“兜底”条款,即“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也可以作为申请司法救助金的对象。

从易成勋的实际情况看,的确是需要大力救助的弱势群体。他属于农转城人员,从未享受过住房安置,仍居住在农村,配偶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的主要来源是每月1500元左右的养老保险,除去治疗尘肺病所需要的巨额医疗费用外,已无法负担正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为遭遇急迫困难的申请人提供司法救助金,可谓是“雪中送炭”,有利于当事人获得救济,解燃眉之急,如此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本关怀。

当然,提供司法救助金,并不等于达成了“交易”。一个受到职业病困扰的劳动者,本不应被法律“拒之门外”。根据法律规定,他“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有关职能部门也应秉承法治精神、释放更多善意,作出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决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2020年10月28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