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基本办学模式,如何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始终是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牛鼻子”。但由于职业教育外部关系变化、自身类型特征不明确等原因,产教关系走过了结合—脱钩—要求融合—逐步融合的过程。新时代以来,高质量发展要求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其支撑体系逐步完善,落实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其中,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试点认证有望成为解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途径,成为激励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强大动力,真正推动校企建立命运共同体。
一、从工业化历史进程中去追寻产教关系
我国产教关系发展史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缩影。我国的工业化始于建国初期,到2015年,基本完成工业化,部分地区已进入工业化后期。从产教关系分析,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1998年,自计划经济时期至国家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之前。这一阶段的最大特点是产业办学,产教、校企关系密切,但职业教育规模不足。这一时期的职业教育,以产业部门办学为主要特点,完全按照产业发展要求开展人才培养,培养目标和专业结构密切联系生产实践,其人才培养结构合理、质量较高,影响力大。这种办学体制和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基础,尤其是其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实践中形成的诸多经验,至今仍有深远借鉴价值。
第二阶段为1998年至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健全,职业教育管理制度调整,规模迅速扩大,适应了我国工业化中期的发展要求。随着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规模增大,产教脱节、校企脱钩问题逐渐显现,人才培养结构与产业要求不匹配,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与技术进步脱节,师资水平下降,人才培养质量滑坡等问题日渐突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对职业教育基本规律认识不足,在面临巨大就学压力时,对职业教育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混淆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区别。二是在职业教育改革过程中没有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旧的体制机制打破以后,相应的法规政策建设滞后,新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尤其是产业部门退出职业教育后,没有及时建立产业部门与职业教育的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矛盾的积累。
二、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进入新时代以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任务,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各地从多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但是整体而言,产教融合仍然不深、校企合作仍然不紧,集中表现在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校企合作中企业实施职业教育责权利不对等
一方面国家法律规定了企业具有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具体实践中,校企利益机制尚未建立。1996年《职业教育法》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社会责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既是国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客观上企业自身也有需求和意愿。根据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平台统计,目前已经组建了1500多个职教集团,吸引了约3万家企业参与。但是,由于企业权利不明确,合作缺乏制度保障和长效机制,致使企业动力不足,再加上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并未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
(二)国有企业举办职业院校面临“身份困境”
一方面国有企业举办职业院校性质难以界定,大部分学校举步维艰。国有企业所办院校行业特色鲜明,公益性质突出。据不完全统计,1978-1986年,以行业企业为主举办的职业院校约3.5万所。目前,国有企业举办职业院校不超过200所。由于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得不到认可,学校性质难以界定,学校处于政策夹缝中,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少于公办院校,而收取学费标准、办学自主权又比不上民办院校,给其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困难。据有色金属行指委调研,有60%的高职院校没有生均经费拨款。即便是有投入的企业,每年投入经费的规模也随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而波动较大,有的企业甚至已经停止对学校日常运营经费投入。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具有公益性,政府对国有企业考核主要是其营利能力和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办学的公益性支出影响了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评价。而股份制企业要承担对股东权益的保障义务,将企业的利润投入公益性办学属损害股东权益,这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办学积极性。
(三)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试点缺少具体实施办法
职业教育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第一次出现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作了如下要求:“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这项政策的提出,给职业教育实践者们注入了一枚“强心剂”,希望通过混合所有制来建立起与企业血肉相融的关系,真正破解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缺失难题。但是,国家却迟迟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有些地方、有些院校试图做一些探索,但因涉及到纪检、审计等“红线”,终究望而却步。
三、对职业教育规律反思中重塑产教关系题
进入政府主导职业教育办学阶段后,不论是企业独立举办职业院校、还是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积极性始终不足,这引起了职业教育研究者们的反思,从重构产教关系视角建立起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校企合作模式。
(一)从参照普通教育到发现职业教育的独特性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职业教育理论研究还处在对苏联职教理论的引进和学习阶段,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较少,缺乏自主研究成果,又经“文革”干扰,研究成果乏善可陈。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职业教育理论研究才逐步成为一个独立研究领域。在教育实践中出现了学校制度愈规范,产教脱节愈严重的现象,在这一背景下,“校企合作”逐步成为理论研究热点问题。伴随着我国对国外职业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德国“双元制”这一有效发挥学校和企业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制度被我国职业教育界广泛接受,并逐步被认为是一种“理想模式”。与此同时,加强职业学校与企业的人才培养合作也被普遍认为是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校企合作内涵、模式、保障机制等也逐步成为了职业教育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产教双方发力主动融合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入中后期,技术进步加快,企业用工数量下降,综合职业能力要求提高,迫切需要职业教育能够提供技术门类齐全、培养质量高的技术技能人才。而此时的职业教育,在规模扩张和校企脱钩的双重挤压之下,办学质量日益下降,毕业生就业困难,“出口难”导致“进口难”,两难境地倒逼职业教育积极寻求与企业的新型合作关系。在这一转型升级关键时期,快速发展起来的集团化办学就是职业教育各利益相关者希望打破原有分离重塑产教关系的办学模式探索。自此,产业和教育双方走向了共同发力,逐步融合阶段。
四、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和特征
从我国工业化前期可以看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产业发展需求是相伴相生、共融共赢的。上世纪90年代末因为行政体制改革、国企改革使得校企天然亲缘纽带被割裂,关系疏离,这在客观上扩大了职业教育培养规模,但另一方面也造成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与企业不相适应的后果。尤其是在产业升级,“中国制造”走向“中国智造”转型过程中,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支撑。而职业教育自身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补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短板,其培养的人才才能契合企业要求,最终实现人的现代化。校企共同的目标,使得新时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走向了必然。校企双方必需紧密合作才能实现各自诉求,这虽然早已有共识,但因缺少利益机制或者利益机制不完善,使得二者基本处于“若即若离”状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的提出,有望建立起校企之间的“利益链”,切实发挥出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
何谓“产教融合型企业”?要站在我国当前客观的历史背景下来理解其内涵,既要符合国情,又要体现时代特征。国际上,研究和介绍比较多的是德国经验。在德国的“双元制”体系下,一个企业若要提供完整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必须具备多方面的条件和资质,在得到相应行业协会的认可之后才能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这样的企业也被称为“教育企业”。我国首次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在2019年2月颁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紧接着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印发并实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建设培育条件”第五条做了一系列规定,同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又做了一些“资质”要求。
因此,站在我国当前历史阶段,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企业充分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与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稳定、深入的育人活动,校企合作管理规范、成效明显、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经过一定时间建设培育后经政府认证后的企业。当前历史条件下,产教融合型企业一般为生产性企业。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特征
1.参与育人全程性
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与认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给予企业一定优惠政策,激励其积极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需要企业全程参与育人过程,包括在专业设置、教学标准开发、实训基地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培养培训等应发挥重要作用,要在专业培养方案制订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要在产教融合载体建设和学生职业素养、实践能力、创新创业培养中发挥独特作用。即使是企业独立举办一所职业院校,投资金额较大,但如果没有参与育人过程,也不具备产教融合型企业特征,不能称之为产教融合型企业。
2.产业资源教育性
职业教育之所以要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中所拥有的知识、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要素是职业教育不可或缺的基本内容,这些要素所构成的资源是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不断变化更新的、鲜活的天然教育资源,产业特征的教育资源是学校本位职业教育下很难获得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产教融合型企业履行其教育性职能的资源必须有别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其产业资源供给的教育性特征具有独特性,是其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主要特征。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生存、营利的企业,尽管他们从事的是与教育相关的活动,但其由于缺乏“生产性”,不符合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设计的初衷,至少现阶段不能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范畴。
3.成果共享共赢性
学校和企业虽然性质不同、行业不同,但双方都有一个共同的诉求——人才。学校是人才供给方,职业教育的跨界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性、直接相关性决定了其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走校企合作路径。企业作为人才需求方,只有拥有大量的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转型升级才有持续动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全程参与育人过程,一方面加强了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提升了职业教育的形象与吸引力。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接受学徒培养、顶岗实习直接留用优秀毕业生,节约了企业培养成本,提高了人力资源使用效益。作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还必须在此基础上承担更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社会责任,要乐于让自己举办或参与的职业教育或培训成果分享给社会和其他企业。目前,企业一头还有很多是自身不具备教育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但他们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比较强烈,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育人成果应惠及到他们的需求。同时,企业一头还存在数量不少的自身已有较强教育培训实力,可合作动力不足的大中型企业,需要通过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去引导和挖掘,真正推动校企合作从“学校一头热”走向“校企两头热”,实现合作成果的共享、共赢。
4.业内示范推广性
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从其发展水平及其拥有的职业教育资源来看,在整个产业界或一定区域内都具有一定影响力,他们的知识、技术、设施和管理处于领先水平,他们的深度参与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具有重要作用。在建设培育过程中,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他们发挥领先作用,在深度参与过程中整合校企双方优质教育资源,磨合双方利益关系,主动参与教育与培训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积极探索适应时代需要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制度,在行业或区域内发挥带动引领示范作用,引导更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新时代、新起点,新挑战!高质量发展要求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其支撑体系逐步完善,落实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试点认证是重要制度创新,对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有望成为解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途径,成为激励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强大动力,真正推动校企建立命运共同体。
作者简介:周凤华(1974-)女,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评估中心主任、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宏观政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等。
(职教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