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施行,普职“分流”再度引起热议。《职业教育法》(2022)第十四条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而《职业教育法》(1996)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从普职“分流”到普职“协调发展”,不仅是国家对原有政策的适当调整,也具有自身的价值诉求和实践要求。
普职“协调发展”的基本诉求
从历史的角度看,普职“分流”政策主要是解决中等教育结构严重失衡的问题。
普职“分流”政策扭转了中等教育结构严重失衡的现象,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体系建设不完善、制度标准不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不太高等问题,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现实的角度看,普职“协调发展”是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全面、不可持续的有力回应。普职“协调发展”不是否定普职“分流”,而是在其基础上的继承发展。普职“协调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诉求。
第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产业转型升级的速度不断加快,行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日益急迫。然而,人们接受职业教育的愿望还不强烈。究其根源,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还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扭转。普职“分流”旨在扩大职业教育的规模,而普职“协调发展”注重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从而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第二,适应全民终身学习的需要。新时代人们终身学习的需求不断高涨,一方面,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知识迭代加速,职业、家庭、社会生活日新月异;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希望通过努力实现自我价值。普职“分流”只关注学校教育,而普职“协调发展”强调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必将促进终身学习在我国的发展。
第三,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需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支撑,许多发达国家都将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立,但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产教融合还不够深入。我国强调普职“协调发展”,就是要着力解决制约产教融合的体制机制障碍,从而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普职“协调发展”的实践要求
普职“协调发展”既要破难题、补短板,又要巩固原有优势,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一,优化中职办学定位。中职从就业教育向职业基础教育进行转型。从家长的角度看,大多数希望自己的孩子接受高等教育;从企业的角度看,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学校提供更多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从高职的角度看,部分学校面临“吃不饱”的问题。中职转型之后,主要任务是为高职输送合格生源,要求其对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进行全面修订。
第二,提升中职办学质量。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开好德育、语文、数学、英语等课程,为学生的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围绕当地产业转型升级设置专业,增强专业吸引力。坚持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不断探索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新模式。建立“双师型”教师标准,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鼓励企业专家到学校兼职,打造具有职教特色的高水平教师队伍。推进数字校园建设,实现信息技术和职业教育融合。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促进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中职教育的快速发展。
第三,畅通学生发展通道。探索职业能力测评标准和方式,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开发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及其配套教材,推动中高职衔接改革。通过协议、托管、组建联盟和集团等方式,健全中高职的校际合作机制。总结职教本科改革经验,打破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天花板”,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第四,健全发展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制定本地区的生均拨款标准,积极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中央政府应适时开展督导,对不能正确履责的地方政府进行问责。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落实国家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持续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营造“技能宝贵”的社会氛围。
作者:万卫,系湖北工业大学副教授
信息来源: 《中国教育报》2022年8月16日03版